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借记卡章程 (2024年修订版)

2024-06-25 16:21

  为更好的向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重庆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10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发卡银行和持卡人均需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长江借记卡以下简长江卡是指由发卡银行境内分支机构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符合中国银联发卡标准,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备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结算、代收代付、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账户查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

持卡人在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结算等业务时,将可能使用银行卡组织、支付机构、收单机构及有关受理机构网络和服务,持卡人须遵守发卡银行及上述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按产品系列不同,长江卡分为卡、主题借记卡、联名借记卡。卡指可面向全部客户发行的借记卡。主题借记卡指面向特定客群发行,且具有一定主题内涵的借记卡。联名借记卡指发卡银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

第四条  按卡片介质类型不同,长江卡分为磁条卡(已停发)、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按客户类别、所符合申领条件等不同,长江卡分为普通卡、贵宾卡等;按照配发卡片等实体介质情况长江卡分为实体卡、数字卡;按照卡片介质从属关系,长江卡分为主卡和附卡(已停发)

第五条  附卡是长江卡主卡持卡人向发卡银行申请的为其指定人员发放的借记卡。主卡持卡人为附卡设置账户资金使用限额,并自愿与附卡持卡人根据所设限额共同使用主卡内主账户资金。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主卡前,必须确保主卡项下所有附卡均已注销。附卡持卡人也可自行申请注销附卡。

第六条  长江卡不得透支。卡内主账户为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可在主账户下开立多个本外币、各储种账户。

卡内所有账户的存款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如遇政策、存款利率调整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长江卡申请人承诺以实名制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准确的资料信息,知悉并同意核准发卡或终止用卡,发卡银行概不退还有关申请资料。持卡人领取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的后果和损失。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借记卡。

申领人(含代理人应按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地填写申领表格、并对出具的开户资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经发卡行审查合格后,即可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现场开卡或通知申请人前往指定营业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委托单位批量申请或委托他人代理申请长江卡的,申请人应持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智能柜台等渠道办理卡片激活方可正常使用。

  同一个客户在发卡银行境内全部分支机构开立的借记卡张数(含附属卡)达到4张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可再申请开立借记卡,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卡除外。

第十一条  由他人代理申领长江卡时(代理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的),代理人应在确保被代理人已充分理解且自愿同意遵守本章程所述内容的前提下,须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发卡银行审核后认为有必要的,有权要求代理人出具符合发卡银行要求的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且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不得办理。

同一代理人一次性代理开立长江卡数量,不得超过银行监管及发卡银行有关规定的限制数量。

第十  持卡人申请开立联名卡,除遵守长江卡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同时遵守发卡银行及联名卡合作单位有关联名卡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持卡人办理大额现金存取款及通存通兑业务,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发卡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长江卡的柜面交易渠道包含发卡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发卡银行合作或指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长江卡的自助交易渠道包含发卡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发卡银行或中国银联自助机具、POS机具等。

第十五条  长江卡开立成功的同时,即可在发卡银行柜面、自助机具、电话银行、POS消费等渠道进行使用。发卡银行、中国银联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需特别约定的渠道或交易除外。

第十六条  持卡人须在长江卡活期主账户内存入足额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取现、转账等支付结算交易。

第十七条  长江卡接受持卡人包括工资性收入、劳务报酬及投资回报等属于个人合法收入的转账存入。

第十八条  芯片卡具有电子现金功能。电子现金视同现金,但不计息,不挂失。

电子现金支持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和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电子现金账户留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长江卡设有交易密码及查询密码(以下统称密码)。单张开立长江卡,密码均须持卡人自行设置。批量开立长江卡,密码须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发卡银行任意营业柜台或自助机具办理激活后设置,未激活的长江卡只能办理存款、代发等不需核验交易密码的业务。

为保证账户资金安全,持卡人在收到由他人代理申领的长江卡后,须尽快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柜面或自助机具办理激活后设置密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以及发卡银行或银行卡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密码用途及设置方法以发卡银行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持卡人也可在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定范围内,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移动设备、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按照约定凭借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静态验证码、动态验证码,借记卡卡号、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面部/指纹/声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交易确认。

第二十一条  同一张长江卡项下所有账户只可设置一个交易密码;同一个客户号(即身份证件号)项下所有账户只可设置一个电话银行查询密码。

第二十二条  长江卡持卡人设置的交易密码、查询密码,不得为发卡银行认定的简单密码。

第二十三条  长江卡持卡人连续输入错误交易密码超过规定次数,该卡交易密码将被自动锁定,须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款凭证或未配存款凭证的银行账户到柜面、自助机具或电子渠道直接办理密码解锁。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在自助机具上,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转账、缴费、账户查询等金融业务。持卡人须在发卡银行、中国银联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限额内,办理自助机具业务。

第二十五条  长江卡须办理签约、额度设置后,方可在发卡银行、中国银联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限额内办理自助渠道的转账业务。

第二十六条  长江卡持卡人须遵守发卡银行、中国银联或相关监管机构对长江卡POS消费地区、消费金额等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  长江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按照发卡银行挂失业务相关规定办理长江卡挂失手续,长江卡挂失分为口头挂失、书面挂失。若持卡人找回遗失卡,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请撤消挂失后,方可继续使用原卡。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柜面、自助机具或电子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持卡人办理口头挂失后,挂失行为持续有效,不受未及时补办书面挂失即失效的限制。在口头挂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

第二十九条  存款凭证书面挂失后,补领新存款凭证或挂失销户,须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到原挂失营业网点办理,不得代理。

持卡人本人办理存款书面挂失的,发卡银行通过身份联网核查和人脸识别、人工甄别等辅助查验方式,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情况下,可即时为持卡人办理挂失解挂、挂失补发或挂失销户,不受账户余额和时间限制。当场不能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发卡银行有权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客户身份,再为其办理挂失补发或挂失销户。

第三十条  若持卡人密码遗忘,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存款凭证或未配存款凭证的人民币银行账户到柜面、自助机具或电子渠道直接办理密码重置。各渠道通过身份联网核查和人脸识别、人工甄别等辅助查验方式,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情况下,可即时为持卡人办理密码重置,不受账户余额和时间限制。该业务仅限本人办理,不得代理。同时,通存通兑的存款凭证可在发卡银行全行范围内通存通兑的分支机构申请密码重置,不限于同一地市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  长江卡因损坏、变形等原因需要更换时,持卡人应持长江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因卡片挂失、损毁等情况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不因换卡发生变化。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可自行停止使用长江卡,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若持卡人需注销长江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提出申请,结清债权债务、签约关系,交回长江卡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长江卡可按规定享受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结算、代收代付、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账户查询等合法金融服务,如遇拒绝办理受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可凭有效长江卡、密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自助机具、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账户余额查询及近期交易明细查询业务。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银行查询核对。

三、长江卡推出的各项服务功能、除按发卡银行规定需要到银行柜台或自助机具等其他渠道办理确认的之外,长江卡均自动享有该服务功能。

四、持卡人申领长江卡时必须向发卡银行提交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的个人基本信息资料,如实填写申请书内容,并对开户资料、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遇有变更,须按发卡银行规定及时、如实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除非发卡银行确实收到了持卡人提交的书面变更申请并更改了有关记录,否则原记录及资料将一直有效。因持卡人提交资料有误或未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六、长江卡主卡、附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出租、转借或出售,且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为保管,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对伪造、变造、涂改长江卡及冒用他人长江卡进行诈骗的,发卡银行将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长江卡主卡持卡人须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确保附卡持卡人申领时已知悉并自愿遵守本章程所述内容,承诺附卡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向主卡持卡人披露附卡的账户信息。主卡持卡人须承诺对主卡和附卡项下发生的全部交易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八、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且同意承担所有验证密码后完成的交易责任。密码使用即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一切法律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九、长江卡遗失、被盗后,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未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挂失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挂失成功即挂失生效。挂失生效期间以外发生的长江卡交易,不论是否有持卡人本人签名,均由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持卡人须遵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收费的规定,具体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告为准。

十一、持卡人为获得商品或服务,以信函、电话、传真、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用卡机具),通过发卡银行长江卡账户向特约商户指令支付的为长江卡有效交易行为。

十二、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而使用重庆银行长江卡的,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持卡人使用长江卡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发卡银行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权利及义务

一、发卡银行依法合规经营长江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依法为持卡人的账户信息保密,并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高效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银行应为持卡人提供服务。

三、为保证持卡人卡内账户资金安全,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发卡银行因风险管控的需要,可以暂时停止持卡人卡内账户的支付业务,或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关闭账户的部分服务功能。

四、发卡银行根据监管机构的政策调整、业务发展需求、风险控制等政策和持卡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有权对持卡人所持长江卡POS消费、ATM取款/转账、自助查询终端转账、缴费等交易金额和次数的限制进行调整,而无需预先通知持卡人。

五、凡使用银行卡或符合监管、中国银联规范的银行卡载体,并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均视持卡人本人所为,发卡银行不承担事先审核持卡人签名的责任。持卡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若持卡人使用无卡支付或小额免密功能进行交易的,则未使用密码也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发卡银行记录的有关电子交易流水等信息均视为该交易的有效电子数据。

六、发卡银行在知悉长江卡存在遗失、冒用、被盗用或伪造等风险隐患后,可立即对该长江卡账户进行止付处理而无需通知持卡人。

七、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交易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八、发卡银行对申请人或持卡人的个人信息、交易记录、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有权行政机关等要求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九、长江卡的所有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印件、电子记录或缩微胶卷储存的信息)均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持卡人认可其有效性。如因发卡银行自身原因导致交易记录出现漏记或误记,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进行更正,承认更正后的交易记录、并承担付款责任。

十、持卡人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发卡银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长江卡。发卡银行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长江卡;使用伪造或作废长江卡;冒用他人长江卡等。

十一、如果直接或间接因为任何设备故障、通讯失败、卡片损坏、战争灾难、不可抗力或任何发卡银行及发卡银行指定服务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卡片不能正常使用或发卡银行不能履行本章程项下的其它义务,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二、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自行修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借记卡章程》,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相关标准,无需事先征得持卡人的同意。但发卡银行应当对相关修订内容按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持卡人不同意修订内容的,可自行到发卡银行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公告期满,若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或销户,视为同意按发卡银行的修订内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十三、发卡银行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规定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是对有关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发卡银行可以在发卡银行认为适当的时候进一步行使有关权利。

十四、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如长江卡持卡人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情形的,发卡银行有权视情况采取终止金融交易、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等风险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修改后,将在重庆银行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天。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重庆银行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重庆银行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由重庆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惯例予以裁判。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若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拨打重庆银行客服热线956023进行咨询与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