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聚惠公募净值型2020年第2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长江·聚惠公募净值型2020年第2期
一、产品概述
产品中文商业全称 |
长江·聚惠公募净值型2020年第2期 |
产品代码: 201002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C1093120000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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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专业名称 |
长江·聚惠公募净值型理财产品2020年第2期 |
发行机构/产品管理人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202869177Y) |
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投资者 |
经重庆银行风险评估,本产品评定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本产品适合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客户。 |
发行方式 |
公募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运作方式 |
封闭式净值型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计划发行量 |
20000万元(当产品募集量达到计划发行量,投资者不能继续购买) |
募集期 |
2020 年 03月 03 日(9: 00 )到 2020年 03 月 09 日(18:00) |
产品成立/起始日 |
2020 年 03月 10日(7:00~11:30)。本产品不能提前成立。如募集期届满之日,本产品募集量未达到1000万元,重庆银行有权选择本产品不能成立,理财本金将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人,在途期间客户投资本金不计息。 |
产品期限/产品到期日 |
本理财产品期限为 252 天,本理财产品到期日为 2020 年11 月 17 日(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
资金到账日 |
到期日次一个工作日晚上到账,最晚不超过到期日后 2 个工作日(或提前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 |
认购份额 |
重庆银行在产品成立日对认购资金进行扣款,并确认认购份额。产品初始单位份额净值为1元/份,认购份额=投资者认购金额/产品初始单位份额净值。 |
认购起点金额/追加购买金额 |
投资者认购起点为 1 万元,可以 1000 元整数倍递增追加购买。 |
托管人基本情况/主要职责 |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法定代表人: 刘亚干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 主要职责: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产;为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产托管账户、投资账户等;将理财产品资产独立于其他资产,为理财产品设立单独的组合,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执行委托行的划款指令,办理资金清算;定期向委托行提交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数据和财务报表;其他国家相关的规定及义务。 |
理财产品费用 |
1.理财产品费用是指本产品收取或支出的所有费用,具体包括: (1)销售手续费:销售手续费由重庆银行收取,年化费率为 0 计算公式为:认购份额×年化费率×天数/365 (2)托管费:托管费由托管人收取,年化费率为 0.01% 计算公式为:∑上日总净值×年化费率/365 (注:成立日上日总净值为认购金额)。 (3)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由重庆银行收取,年化费率为 0.2% 计算公式为:∑上日总净值×年化费率/365 (注:成立日上日总净值为认购金额)。 (4)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费用、投后管理费、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撮合费、外包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5)业绩报酬: 理财产品当期投资资产组合总价值在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其他费用及税款后,若年化投资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为超额业绩。超额业绩的百分之十归客户所有,超额业绩的百分之 九十 作为重庆银行的业绩报酬。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4.45%(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计算业绩报酬的依据,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也不构成重庆银行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2.收费条件及方式:(1)、(2)、(3)项费用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本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从本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不再向投资人另行收取。第(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核算,从本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不再向投资人另行收取。第(5)项费用在本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计算并从本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不再向投资人另行收取。若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资产中优先受偿。 3.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相关规定,重庆银行有权在信息披露后对本产品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重庆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费用调整生效前赎回本产品,具体以届时重庆银行的信息披露为准(详见“五、信息披露”)。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且继续持有本产品。 |
税款 |
1.重庆银行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理的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按期缴纳,相关税款由理财资产承担。 2.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提前终止权 |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出现重大变更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和因素引起金融市场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理财资金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重庆银行认为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的,您同意重庆银行可以宣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重庆银行至少于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投资者不得提前终止该产品,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 |
赎回安排 |
除理财产品费用调整(详见“一、产品概述”理财产品费用一栏第3条)和投资资产调整(详见“二、产品投资”第(五)条)两种特殊情况允许赎回外,产品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赎回。上述两种特殊情况需赎回时,管理人将以产品公告等形式明确具体的赎回时间、赎回金额及其他事项。 |
工作日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其他规定 |
1.本产品募集期内允许撤单。2.本产品不可以进行质押。3.投资者资金存入日和产品起始日之间的利息按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理财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纳入理财期限,期间若有活期利息归产品管理人所有。 |
二、产品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重庆银行将恪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1)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①80%-100%: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货币基金、公募债券基金、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债权融资计划、债券、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等;②0%-20%:投资于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资产等;③符合上述标的的资管计划、基金等,其底层资产符合①②的比例要求。
(2)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个人投资者详见《重庆银行个人理财风险揭示书》、《重庆银行个人理财投资者权益须知》、《重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详见《重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重庆银行机构理财投资者权益须知》、《重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机构投资者)》。
(三)投资限制
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重庆银行审批流程和筛选,本产品投资限制为:
(1)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2)本产品杠杆水平(指产品总资产/产品净资产)不得超过140%;
(3)由于市场波动、发行人合并、产品规模变动等非主观因素致使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应当在与合格投资者约定的适当时间内进行调整,最长时间不超过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
(四)重庆银行应当自本产品成立日起15日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产品投资运作期间,非因重庆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重庆银行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五)在产品存续期间,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重庆银行主动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应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不接受的,可在重庆银行信息披露的调整生效前赎回本产品,具体以届时重庆银行的信息披露为准(详见“五、信息披露”)。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且继续持有本产品。
三、产品估值
估值原则:重庆银行作为管理人对理财产品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坚持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则,在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的范围内对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估值。
(一)估值日
本产品采用按周估值方式,估值结果披露时间及渠道详见“五、信息披露”。
(二)估值对象
1、存款及债券回购:按成本估值,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1)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2)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3)除此之外,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使用市值计量或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使用市值计量时主要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第三方估值机构系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定。
3、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1)若合同约定估值方案,采用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数据。
(2)若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采用成本法或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认为恰当的方式估值。如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4、上市交易的权益类资产按 交易所收盘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
5、其他类资产:按最能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进行估值,且估值方法得到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共同认可。
6、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果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方法不能真实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资产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7、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监管未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三)暂停估值
1、资产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占产品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出现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管理人出售或评估投资资产时;
5、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估值错误:当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错误。但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本产品单位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1.估值错误被发现后,重庆银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由重庆银行与托管人协商后,共同进行更正,并原则上由估值错误责任方进行损失赔偿;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四、产品收益与到期支付
1.产品单位份额净值是指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产品资产总额-产品负债总额)/产品总份额。产品资产总额包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所有资产的总和,产品负债总额指产品运作及融资时所形成的所有负债的总和,包括各项费用、应付资金利息、税款、业绩报酬等。产品单位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6位,小数点后第7位直接截位,不进行四舍五入。
2.募集期投资者按产品初始单位份额净值进行认购,到期或提前终止日管理人按实际产品单位份额净值×持有份额对投资人进行兑付。
3.本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将随投资资产收益或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若产品投资资产组合运作出现损失的,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下降,可能小于投资人初始投资本金。投资人到期投资本息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4.产品单位份额净值披露详见“五、信息披露”。
5.理财期限计算
若未提前终止该产品,则实际理财天数为自该产品成立日(含)至实际到期日(不含)期间天数(如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提前终止该产品,则实际理财天数为自该产品成立日(含)至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6.理财收益计算及分配案例(以下情况均为模拟数据,不代表实际收益情况)
例如:投资本金100000.00元,产品初始单位份额净值为1元,认购份额为10万份,投资期限145天,业绩比较基准为4.50%,业绩报酬收取比例为70%。
情景一:理财产品到期时投资收益在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其他费用及税款以后的年化投资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产品收取业绩报酬。
若产品到期日时,业绩报酬提取前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1.018800元,此时:
投资收益率(业绩报酬提取前)=(1.018800/1-1)/145×365=4.73%,超过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报酬=100000×1×(4.73%-4.50%)×70%×145/365=63.96元,
测算兑付投资者金额= 100000.00×1.018800-63.96=101816.04元
测算客户收益=101816.04-100000.00=1816.04元
情景二:理财产品到期时投资收益在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其他费用及税款以后的年化投资收益率不小于0但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产品不收取业绩报酬。
若产品到期日时,业绩报酬提取前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1.017850元,此时:
投资收益率(业绩报酬提取前)=(1.017850/1-1)/145×365=4.49%,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产品不收取业绩报酬。
测算兑付投资者金额= 100000.00×1.017850=101785.00元
测算客户收益=101785.00-100000.00=1785.00元
情景三:理财产品到期时投资收益在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其他费用及税款以后的年化投资收益率小于0,投资出现亏损。
若产品到期日时,业绩报酬提取前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0.995000元,此时:
测算兑付投资者金额= 100000.00×0.995000=99500.00元
测算客户收益=99500.00-100000.00=-500.00元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上述情况与举例仅为向投资者介绍收益计算方法之用,并不代表以上情形一定会发生。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重庆银行的实际支付为准。
7.理财资金支付
理财期满/实际终止时,重庆银行在到期日/实际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五、信息披露
1.重庆银行将在官网(www.cqcbank.com)或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信息披露。
2. 信息披露内容及频率:
(1)理财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发行公告,包括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2)理财产品到期兑付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到期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3)每周前3个工作日内发布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存续产品的资产净值和单位份额净值,如遇中国大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非节假日和公休日的产品工作日,其他特殊情况以重庆银行公告为准。
(4)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季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发布理财产品的半年和年度报告。逢半年末,半年报与当季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合并。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重庆银行不发布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5)重大事项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重庆银行将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6)临时性信息披露:在产品存续期间,若发生延长理财期限、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或比例发生调整、提前终止、费用调整、收益信息变动等情况,将及时进行公告。
(7)如提前终止本产品,重庆银行至少于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8)在产品存续期内,每月前2个工作日后通过网点柜台向投资者提供上个月(截止到28号)的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等监管要求的相关信息。
(9)若您无法通过上述渠道了解理财产品披露的信息,请致电400-70-96899或到营业网站进行咨询。
(10)客户同意,重庆银行通过上述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如您未及时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特别提示
1.本理财产品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2.本理财产品咨询和投诉电话:400-70-96899。
3.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由重庆银行负责解释。
4.本理财产品成立时自动扣划客户资金,不再进行电话等其他方式确认。
5.本理财产品销售渠道重庆银行营业网点、网络平台以及手机银行渠道,销售服务网点所在地域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
6.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关于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收益率或类似表述均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构成重庆银行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故客户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7.重庆银行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8.重庆银行将恪守为投资者保密的原则,但国家执法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等有权机关要求本行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的情况除外。
个人投资者签字(签章): 机构投资者(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银行销售人员签字:
(具备理财销售资格)
银行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署地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